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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讨债公司介绍云南昆明,一男子银行取了2.1万,岂料,当晚银行就打来电话,说多给了1万

阅读数:34 时间:2024-07-24 来源:中山讨债公司 官网:https://zhs.hflmwl.com/

云南昆明,一男子银行取了2.1万,岂料,当晚银行就打来电话,说多给了1万,要男子立即还回来,却被男子以“离柜概不退还”一口拒绝!银行一怒之下告到法院,一审判决男子还钱,可男子只用一招,二审便判男子不用还!

(案件来源:昆明中院)

李先生,以及他所在的一家银行,两者因一次意外的取款经历而卷入了法律的旋涡。

那是一个普通的周末,李先生因家中急需用钱,便前往银行取了2.1万元人民币。取款过程顺利,李先生核对金额无误后,便离开了银行。然而,当夜幕降临,李先生正准备休息时,一个突如其来的电话打破了宁静。电话那头,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他们焦急地告知李先生,由于操作失误,多给了他1万元,并请求他立即归还。

面对银行的请求,李先生心中五味杂陈。他回想起银行柜台前那句醒目的标语——“离柜概不退还”,这似乎成了他拒绝归还的理由。于是,他坚定地拒绝了银行的要求,认为既然已经离开了柜台,那么这笔多出的钱就应当归自己所有。

银行方面显然对李先生的态度感到不满,他们多次尝试沟通未果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归还那笔“不当得利”。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判决李先生必须归还银行多给的1万元。

2、李先生并未因此放弃,他选择了上诉。在二审中,他巧妙地运用了一招,即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取款时并未发现银行多给了钱,且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先生是故意或恶意占有这笔款项。更重要的是,他强调了“离柜概不退还”这一行业惯例在特定情境下的适用性,并指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出现操作失误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二审法院经过慎重考虑,最终采纳了李先生的部分观点。法院认为,虽然“离柜概不退还”并非法律条款,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习惯。同时,考虑到银行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李先生存在过错,且李先生在取款过程中并无不当行为,因此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李先生无需归还那笔多给的1万元。
(人物均为化名)


标题:中山讨债公司介绍云南昆明,一男子银行取了2.1万,岂料,当晚银行就打来电话,说多给了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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