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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讨债公司介绍某商务宾馆与某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及施工时间等事项

阅读数:25 时间:2025-02-08 来源:中山讨债公司 官网:https://zhs.hflmwl.com/

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某商务宾馆与某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及施工时间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某商务宾馆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实际施工人林某和刘某以各种理由延长工期,拒绝购买合同约定的相关设备,使某商务宾馆无法按期营业。为挽回损失,某商务宾馆遂将某装饰公司及其法人叶某和林某、刘某诉至玉树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返还垫付工程款项并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共计50万元。某商务宾馆为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商务宾馆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保全裁定,冻结某装饰公司、叶某、刘某、林某名下相关财产共计50万元。


二、保全结果


保全措施实施后,法院积极展开调解,双人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提出还款计划,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三、典型意义


当矛盾纠纷进入法院,当事人的最终目的并非走程序,而是如何用最短时间、最快流程、最低成本顺利实现诉讼请求。该案件的高效办理,充分体现出财产保全的有力保障作用。人民法院利用保全“硬措施”和调解“软手段”,推动财产保全与诉调对接、案件调解、强制执行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同时实现了“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积极效果,最大限度降低了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真正实现胜诉当事人“纸上权益”转化为“真金白银”。


【法条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作者:玉树市人民法院仁青拉毛


      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 王子文


标题:中山讨债公司介绍某商务宾馆与某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及施工时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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