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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讨债公司介绍拖欠企业贷款,可能涉嫌犯罪吗?

阅读数:33 时间:2024-07-19 来源:中山讨债公司 官网:https://zhs.hflmwl.com/

为更好服务民营企业发展,让法治力量为民企保驾护航,新干县工商联与智桥律所携手推出线上普法栏目,定期分享公司合同、劳动用工等相关法律知识。

协议供稿: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刘方勇

【案例】

    罗某在深圳注册了一家美容护肤产品公司,公司负责美容护肤产品的生产和批发。一次社交中,罗某认识了带货主播吴某,得知吴某开通了十多个主播带货平台,专卖美容护肤。2022年,罗某公司为打开深圳市场,与吴某合作,罗某公司向吴某供货,由吴某在自己经营的多个抖音平台中销售。起初供货量小时,罗某公司虽然时常催要货款,在吴某多次保证与承诺下,罗某公司还是继续向吴某供货,但随着供货量的增加,罗某遂感到经营风险增加,便要求与吴某核对货物数量及货款,但吴某却一直避而不谈。随后罗某公司便停止向吴某供货,同时罗某公司便再次要求吴某核对并支付货款,不曾想吴某直接将罗某拉黑,并中断与罗某公司的一切联系。经查,吴某在2022年已是负债累累,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问:吴某的行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

  【分析】

    案件中,单从表征上看吴某与罗某公司之间貌似正常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吴某在同罗某公司合作之时,便已经出现了个人经济危机,明显无经济履约能力。综合整个合作过程来分析,吴某主观上明显没有偿还货款的意愿,通过不断地保证与承诺取得了罗某的信任,而这些保证与承诺明显又是隐瞒自身债务危机、无履约能力的客观表现,也正是这些保证与承诺使得罗某误以为吴某仍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而当罗某公司要求吴某对账付款时,吴某又果断切除与罗某的一切联系,这再一次肯定了吴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说,吴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合规建议】

    债务人企业应该严格守法诚信经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想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财物的行为,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债权人企业要重视企业合规台账的建立和管理,重视合同、付款凭据和催款记录等证据收集和更新,高度关注债务人企业资信状况的变化。对于久催不还的应收帐款,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权。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审   核:陈青儿

      编   辑:胡   洁

      供   稿:新干县非公维权服务联系点

标题:中山讨债公司介绍拖欠企业贷款,可能涉嫌犯罪吗?
网址:https://zhs.hflmwl.com/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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