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传递了一个重大信号,个人与公司没有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一旦被认定为违规代缴社保,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而且法院会以司法建议等形式督促依法追回被骗取的保险待遇,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
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入库编号:2024-07-2-490-003
关键词:民事 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待遇 违规代缴 劳动关系认定 司法建议
原告费某诉称:费某与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公司为费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后费某生育分娩,生育保险部门将生育津贴汇至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账户,但公司未将上述金额支付给费某,费某经仲裁前置程序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退还生育津贴13747元。
此外,本案判决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并收到积极反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费某与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并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费某也未向公司提供任何劳动,费某与该公司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等材料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该公司为费某违规代缴社会保险,从而使费某生育时获得生育津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欺诈骗保的行为,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将社保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归还给社保机构,故法院对费某要求支付生育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具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为前提。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此外,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以司法建议等形式督促依法追回被骗取的保险待遇,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8条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5民初2077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