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催收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涉企合同纠纷,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被告当场履行部分款项,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为辖区营商环境注入法治暖流。
为助力农民增收、培育特色农业品牌,某乡出台优惠政策,由本地企业为农户供应优质苹果苗,政府给予相应补贴。2019年3月1日,甲果蔬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甲果蔬联合社”)与乙果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乙果蔬合作社”)签订苹果树苗采购协议,约定由甲果蔬联合社为乙果蔬合作社提供苗木,乙果蔬专业合作社向甲果蔬联合社支付苗木款,村委会作为监督方。在政策带动下,当地苹果种植业发展迅速,今年喜获丰收。然而,产业红火的背后,矛盾也随之而来。乙果蔬合作社通过丙果蔬合作社账户向甲果蔬联合社支付部分款项后,以苗木质量瑕疵、数量不足为由拒付尾款,双方协商无果。甲果蔬联合社因法人代表家中突发事故急需用钱,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乙果蔬合作社及提供转账账户的丙果蔬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苗木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开展核查,通过庭审细致查明事实。一方面,严格审验原告提交的苗木质量合格证明、供货清单等证据,确认苗木质量与数量是否符合约定;另一方面,结合双方结算单、报账表等材料,核算出拖欠款项具体数额,明确二被告负有付款义务。
考虑到双方对立情绪明显,若简单判决可能激化矛盾,影响辖区营商稳定,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实质化解”工作思路,将调解作为突破口,多次组织三方沟通协调,既从法律角度进行专业释明,也注重疏导各方情绪。该乡党委书记得知辖区企业涉诉后,主动联系法庭了解情况,积极参与协调,与承办法官一道向被告方析法说理,形成府院联动化解纠纷的合力。
在法官与乡党委书记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承认欠付原告款项92000元,当场支付20000元,余款分两期支付,分别于2026年1月15日前付30000元、2026年2月10日前付4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