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23151967

最新文章

中山催债公司成功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阅读数:12 时间:2025-12-27 来源:中山讨债公司 官网:https://zhs.hflmwl.com/

中山催债公司成功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常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常州公司加盟被申请人的家装加盟公司,使用被申请人统一的商标、商号及整套的企业识别系统(CIS),依照被申请人的经营模式并按加盟合同及标准作业手册的规定经营常州公司业务;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期限自2017年3月29日至2020年7月1日。常州公司需向被申请人支付加盟金、权益金、履约保证金、广告宣传服务费用,被申请人ERP管理系统入网费、管理费等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自认收到上述费用合计385000元。加盟合同还约定,1.常州公司应自行承担营业所需之一切资金及营业上之盈亏。被申请人对常州公司的经营提供辅导,但对其营业额或利润不作任何保证。2.常州公司对之一切法律行为,除系依本合同规定运作或经被申请人另以书面同意或授权外,皆系常州公司独立行为,须自行承担一切责任。3.未经被申请人书面同意,常州公司不得以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代理人等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若常州公司与任何第三方发生争执或纠纷,亦不得对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或损害赔偿之请求……。


常州公司以被申请人常州分公司名义于2019年11月30日与申请人签订《某峰公司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装修合同”),加盖“北京某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业务专用章”。合同后附“北京某峰装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装饰工程预算书”和“某峰装饰主材预算书”。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分期支付装修款共计144000元。常州公司以“北京某峰装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名义开具的收据3张。


装修工程于2019年12月份进场施工,但至2020年7、8月份仍未完工。申请人多次投诉无果后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是否为适格主体


在一般的商事行为中,被特许人(加盟商)独立对外从事的民事活动,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责任。但本案装修合同的订立存在其特殊性:首先,常州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加盟的法律关系,被申请人许可常州公司使用其商标、商号。其次,常州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均以“某峰装饰”、“北京某峰装饰(常州)公司”等名义进行宣传并在其经营场所以大幅广告显示“某峰”标志。再次,常州公司在装修合同上也加盖“北京某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印章,相关收款收据上也盖有“北京某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业务专用章”。据此,申请人作为普通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与其签约的人员是代表“北京某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或者“北京某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订立合同的,其签约行为在形式外观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为被代理人即本案合同当事人,应就常州公司的代理行为向善意相对人即申请人承担返还装修款、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二)装修合同应否解除


装修工程从2019年12月18日进场施工,至本案裁决时未能完工。施工时间远远超过装修合同约定的150天工期,且装修工作长期停滞。可以看出案涉装修合同实际无法继续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案涉装修合同。


(三)返还已付装修款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案涉装修合同解除后,申请人已付装修款在扣除已完工部分价款后,应于返还。本案审理中进行了造价鉴定,确定已施工部分造价为43708.98元,故应返还申请人的装修工程款金额为144000元-43708.98元=100291.02元。


【裁决结果】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装修合同;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装修款100291.02元;

(二)本案仲裁费xxx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xx元,被申请人承担xx元。


标题:中山催债公司成功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网址:https://zhs.hflmwl.com/136.html
作者:中山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X微信识别二维码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3923151967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