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本金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本金数额;
2、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审查借款本金给付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则要审查有无银行流水,如果是现金给付则要审查给付地点、给付时间、给付金额等;
4、借款人有无归还过本金。
二、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审查
(一)利息、逾期利息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第31条)
(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
【审查要点】
1、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第28条)
2、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第28条)
(三)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适用问题
【审查要点】
1、如果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则逾期利息的数额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确定,这使得逾期利息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双方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况下,实际上是两种违约金并存。逾期利息着眼点在于“利息”,衡量的是资金成本问题,违约金着眼点在于“担保”,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故两者可以同时适用。
2、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但没有约定违约金,出借人主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上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人民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民间借贷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审查要点】
人民法院应该主动审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并在裁判时确保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法律保护上限。
三、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审查
(一)在借条上未明确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的人担保责任确定
【审查要点】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无权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二)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审查
【审查要点】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为便于法院查明,人民法院宜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三)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认定
【审查要点】
1、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未有效设立,但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抵押人怠于履行办理登记义务、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该以抵押合同成立时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2、债权人怠于履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协助义务,导致抵押权不能实现的,可以减轻抵押人的责任。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审查认定
【审查要点】
1、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股东(大)会议进行了形式审查;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形式审查。(参考《九民纪要》相关规定)。
2、债权人的审查注意义务包括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人的盖章、担保债务的性质、具体内容、担保期限等。
3、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的,不得主张担保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但可以按照担保无效的规则处理。
四、要求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
【审查要点】
1、要强化法院职权探知,合理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2、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签字时债务人配偶在场但未作出明确反对,或者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认可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生活包括夫妻为履行经济扶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包括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夫妻另一方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等情形。
五、虚假诉讼的审查
【审查要点】
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注意事项】
1、审查发现民间借贷属于虚假民间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诉请的审查
(一)以被告提前还款为由,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审查
【审查要点】
1、原则上提前还款不构成违约。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还款需要承担责任的,则分情况处理:
(1)如果约定需要赔偿损失的,则要慎重认定出借人是否因提前还款受有损失,并由出借人进行举证证明;
(2)如果出借人因为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获得收益的,则损失认定需扣除收益部分;
(3)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提前还款违约金的,可以结合出借人的实际损失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二)变更诉讼请求的审查
【审查要点】
对于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陷入预期违约状态,出借人仅就逾期部分的债权提起诉讼,但未就剩余借期内的借款主张权利的,法院可提醒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如增加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偿还未到期借款的诉讼请求。
内容来源:《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二册) 注:该书系上海高院编纂并于2020年11月出版,而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23日施行,本推文中的利息利率规定已参照最新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