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耕备耕正当时,农资交易的顺畅与否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有序推进。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博古其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资买卖合同纠纷,快速化解买卖双方的货款争议,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心生隔阂的交易双方解开心结,得以专注春耕生产,用柔性司法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口头书面双约定,履约生隙闹翻脸
王某经营农资销售生意,丁某因春耕农业生产需要,向其采购尿素、滴灌肥等农资。双方先达成口头约定,由王某向丁某供应尿素50吨,总价款9万元,丁某当场付清货款。随后双方又签订了《农资赊销合同》,书面约定王某向丁某供应滴灌肥,货款共计6.7万元,丁某于年底前付清该笔款项。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将价值6.7万元的滴灌肥交付于丁某。但在供应尿素的过程中,王某因担心丁某后续无力支付滴灌肥赊销款,在仅交付25吨尿素后便单方停止供货。丁某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王某未履行口头供货约定,直接影响了自己的春耕生产计划,于是拒绝与王某协商后续事宜。多次私下沟通无果后,王某无奈将丁某诉至法院。
柔性调解解心结,当庭履行化矛盾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春耕时节的特殊性,若案件久拖不决,不仅会加剧双方矛盾,更会耽误农时,影响农业生产,遂将调解作为首选解纷方式,秉持“实质解纷”理念,力求既解决纠纷,又兼顾双方生产需求。
法官先梳理案件材料,明确核心争议源于王某单方中止供货、丁某以此拒付相关款项的互怼僵局。随后法官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沟通释法:向王某说明其未与对方协商便停止供货,已违反口头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若担心对方履约能力,可通过协商约定担保等合法方式规避,而非单方违约;向丁某释明滴灌肥已按约交付,其应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拒付款项并非合法抗辩方式,僵持下去会耽误春耕,对彼此都无益处。
在情理法交融的劝说下,双方均认识到自身问题,愿意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丁某当庭向王某支付2万元款项,就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王某自愿撤回对丁某的起诉。至此,这起农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普法划重点,规范交易护春耕
春耕是农资交易高峰期,买卖双方常因口头约定、赊销交易等产生纠纷,结合本案,法官为农资交易双方梳理法律要点,规范交易行为,筑牢春耕生产法律防线:
1.口头约定亦有效,证据留存是关键:农资买卖的口头约定受法律保护,但易引发履约争议。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农资品种、数量、交付及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若为口头约定,需妥善留存转账记录、发货单、聊天记录等凭证,避免维权无据。
2.诚信履约是根本,单方违约担责任:买卖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出卖人不得无故停供、少供,买受人不得无故拒付、拖欠货款。任何一方单方违约,均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切勿因顾虑擅自中止履约。
3.赊销交易需审慎,权责明确防风险:农资赊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赊销金额、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出卖人要审慎评估买受人履约能力,买受人应恪守承诺按时还款,维护商业信誉,避免因赊销纠纷影响生产。
法官提醒:农资交易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规范交易、友好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