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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讨债公司介绍亲属借钱十年不还 法院判决还本息

阅读数:84 时间:2024-08-24 来源:中山讨债公司 官网:https://zhs.hflmwl.com/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借款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由于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一般很少约定借款利息,借条上借款期限也不注明,时间一长,出借人要求返还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借款人因种种原因拒不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期,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叔侄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对于利息问题争执不休。那么,在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如何主张权利呢?

张某甲与张某乙是叔侄关系,2013年张某乙(系张某甲侄女)以购买翻斗车为由向张某甲陆续借款共计142000元,2013年年底已偿还50000元。剩余借款92000元,张某乙向张某甲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张某乙今借张某甲92000(玖万贰仟元整),借款人:张某乙,2014.1.16”。出具《借条》后,张某乙向张某甲偿还借款32000元。对剩余款项6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仅偿还50000元即可,但张某乙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50000元。张某甲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乙偿还借款50000元;同时,按照年利率4.9%(自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支付逾期利息20640.41元,合计70640.41元。
庭审中,张某乙对借款事实及金额未提出异议,但对张某甲提出的逾期利息有异议,辩称其向张某甲出具的《借条》并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对借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张某甲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催告张某乙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剩余借款,故张某甲无权主张自2016年1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即使支持张某甲主张的逾期利息,利率标准应当是起诉之日时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张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向张某乙催告欠款,则张某甲向法院起诉应视为催告,经债权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债权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故张某乙应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本案起诉之日(2024年3月19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向张某甲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利息问题。了解并遵守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关于借期内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即使借贷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如果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返还时,出借人就有权要求借款人不仅偿还本金,也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自合理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利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再次,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通讯员:吉伊娜古丽·朱玛哈力
初   审:苏   静
复审:卡米拉·库那皮亚
终   审:贾志茵



标题:中山讨债公司介绍亲属借钱十年不还 法院判决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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