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清债公司妥善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承租被告名下房屋使用。后原告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在腾空房屋后第一时间通知被告(出租人)前来验收房屋并接收钥匙,但被告未到场办理接收手续。原告将房屋钥匙放置于房屋旁,并告知被告相关情况。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押金及未使用房屋的租金,共计3万余元,却遭到被告拒绝。
被告认为原告未正式向其交付房屋,故无需全额返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相慧迅速梳理案情,通过查阅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已完成房屋有效交付。为高效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充分倾听各自诉求:原告表示已按要求腾空房屋并履行通知交接义务,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及押金理应返还;被告则坚持认为原告需将钥匙送到自己家中才是完成了交接,因此拒绝全额退款。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释法明理,向被告详细解读了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法官指出,原告已积极履行交接通知义务,被告未及时到场接收,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为实现 “一揽子” 化解纠纷,法官针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各项费用结算、相关卡证交付等后续问题,逐一协调解决方案。最终,在法院见证下,双方就所有事项达成一致,并确认后续就该房屋租赁合同再无其他争议,双方签字确认后,该起纠纷彻底化解,真正实现 “案结事了”。
本案中,法院通过释法明理明确了双方的权责归属,依法维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了出租人的合理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