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1062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这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无论是由夫妻一方还是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投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取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包括因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等所获得的收入。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此外,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除非另有约定。
此外,如果无法证明某项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那么该财产将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