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讨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仲裁。
裁决要旨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以及对方违约后己方可以得到足够救济,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存在明显惩罚意味的违约责任条款,以期规制合同当事人。然而,此类条款设计的惩罚性赔偿,通常会陷入是否公平正义与是否属于合理救济的矛盾境地,从而使得双方当事人对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当得到适用产生争议。本案即为此类情形。
仲裁庭在审理本案时,既考虑合同约定的效力以及是否违背公平正义,又兼顾合同条款设立的初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既不对违约方过分苛责,又避免对双方合意擅自进行限制、收缩的解读。鉴于申请人在签订本案合同时,已经对后续违约所产生的惩罚后果了解并认可,且该惩罚损失计算方式并未过分超出被申请人的损失范围,因此,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予以认可;同时,仲裁庭充分考虑双方履行情况与责任划分,对于申请人所主张欠费事实与被申请人主张的扣款事实均进行了确认,因最终抵销而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也同时考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予以认定和支持,故裁决仲裁费用由双方共担。
通过本案的裁决,仲裁庭明确了合同约定具有一定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以确保合同当事人能够信任合同效力,从而对双方后续合同履行产生足够的积极预期,进而促进商业活动的蓬勃发展。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G工程混凝土供应相关事宜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混凝土,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相应价款,其中,合同第八条第4款约定:“需方(被申请人,下同)可对供方(申请人,下同)提供的混凝土量进行随机抽验,如抽验结果与实际方量不符,则以往所供所有混凝土方量均按此次抽验比例为准,且甲方有权按此比例的两倍扣除相应的费用。”第九条第4款约定:“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对混凝土质量和供应量的抽查,出现争议时,供方应及时派员进行协商处理。”采购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供应混凝土,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部分货款。
2021年12月X日,申请人交付一车混凝土,《混凝土发货单》载明该车混凝土体积为20m³。当日,被申请人前往现场,对申请人当日交付的混凝土数量进行抽查,并与申请人委托在现场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刘某共同以容纳混凝土体积为0.88m³的三轮车对申请人交付混凝土进行数量检验,最终申请人交付混凝土实际体积可容纳21车。申请人的委托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共同在《混凝土发货单》之上记录“三轮车计量共21车,每车混凝土量为0.88m³,实际合计为18.48m³”,刘某在《混凝土发货单》上签字进行确认。
抽检完毕后,被申请人提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确认此前交付的混凝土数量及相应价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亦停止交付混凝土。后被申请人扣除按照抽检结果计算的部分费用,申请人据此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混凝土材料款合计十一万余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第一,申请人所述内容与实际不符。客观事实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第4款约定:“需方可对供方提供的混凝土量进行随机抽验,如抽验结果与实际方量不符,则以往所供所有混凝土方量均按此次抽验比例为准,且甲方有权按此比例的两倍扣除相应的费用。”第九条第4款约定:“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对混凝土质量和供应量的抽查,出现争议时,供方应及时派员进行协商处理。”(2)被申请人提交《混凝土发货单》证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对申请人所供混凝土进行抽验,发现供货数量与实际不符,在申请人的供货人刘某见证下,以三轮车计量共21车,每车混凝土量为0.88m³,实际合计为18.48m³,刘某签字为证。该次抽验缺少比例为7.6%[(20m³-18.48m³)÷20 m³],且从该次抽验当日开始,申请人自知理亏、不诚信,擅自终止合同,不再为被申请人供货。(3)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股东、监事冯某的通话录音,证明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申请人明确承认每次向被申请人供货时,存在货物数量比约定数量少的事实,亦承认一直安排刘某向被申请人提供混凝土,且由刘某签字。(4)根据55张发货单,证明货款共计七十万余元,乘以抽验缺少比例7.6%的两倍,数额为十一万余元,故被申请人有权按照合同第八条第4款约定扣除申请人十一万余元。
第二,申请人属于恶意仲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商事领域的虚假仲裁、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更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案的仲裁费用亦应由申请人承担。
1.被申请人主张按照采购合同第八条第4款进行抵扣是否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2.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的其对申请人交付混凝土进行随机抽检,抽检结果为申请人交付混凝土存在数量差额的事实应否予以确认。
3.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有权主张以未付货款抵扣申请人应付赔偿损失。